馬公簡易庭102年度馬簡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馬簡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操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被   告  黃永彬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被   告  黃富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被   告  黃錫銀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被   告 黃錫銀 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被   告  黃鴻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被   告  黃陽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2年度速偵字第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操、黃永彬、黃富強、黃錫銀(民國00年00月00日生)、黃錫
銀(民國00年0月0日生)、黃鴻、黃陽共同違反採捕水產動物,
不得使用電氣之規定,黃操處有期徒刑陸月,黃永彬、黃富強、
黃錫銀(民國00年00月00日生)、黃錫銀(民國00年0月0日生)
、黃鴻、黃陽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扣案電纜線壹條(長一百五十公尺)及漁獲物一百
公斤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除當事人欄有關被告
「黃O」(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姓名為誤載,應更正為
「黃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漁業法第60條第1項、第6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馬公 簡易庭
法官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呂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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