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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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3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被   告  呂彥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2年3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借款新臺幣(下同)31,345元及自94年3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經原告屢次催
討,被告仍置不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借據暨約
定書各影本乙份為證,復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堪認原告前開主張應為真實。被告雖於支付
命令異議狀中提及該項債務尚有糾葛,惟僅陳述目前無法一次清
償債務且希望能分期償還並停止一切利息之給付云云,然按有無
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
法院19年度上字第1733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是其所辯仍不足採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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