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六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李錦樑法官范清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黃麗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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