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佳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佳龍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7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犯如附表編號18至編號27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佳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趙佳龍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17所示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00年10月4日,而附表編號2至編號17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0年10月4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8至編號27所示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復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因附表編號18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101年4月27日,而附表編號19至編號27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1年4月27日以前,亦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7所示之罪,以及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8至編號27所示之罪,聲請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又於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年1月25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分別定其執行刑,而異其執行方式,使受刑人不致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於裁判確定後,並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不區分前開各種罪刑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而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解釋上自應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較有利,是依刑法第
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編號17所示之罪,其中編號4、
8、9、15、16、17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編號1、2、3、5、6、7、10、11、12、13、14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8至編號27所示之罪,其中編號20、21、23、25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編號18、19、22、24、
26、27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17所示之罪及附表編號18至編號27所示之罪定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進行單附卷可考,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17及附表編號18至編號27所示之罪,分別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併予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附表:
┌─────┬────────┬────────┬────────┬────────┬────────┐│編號│1│2│3│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註│有期徒刑8月(註│有期徒刑8月(註│有期徒刑6月(註│有期徒刑8月(註│││)│)│)│)│)│││││││││││││││├─────┼────────┼────────┼────────┼────────┼────────┤│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100年1月13日某時│100年2月6日某時│100年2月18日某時│100年1月13日某時│100年7月12日某時││││││││├─────┼────────┼────────┼────────┼────────┼────────┤│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毒││及案號│偵字第788號、│偵字第788號、│偵字第788號、│偵字第788號、│偵字第4543號、│││837號、1005號、│837號、1005號、│837號、1005號、│837號、1005號、│4813號、4883號│││1836號│1836號│1836號│183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事││1125號│1125號│1125號│1125號│2407號││實├──┼────────┼────────┼────────┼────────┼────────┤│審│判決│100年9月6日│100年9月6日│100年9月6日│100年9月6日│101年1月13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定││1125號│1125號│1125號│1125號│2407號││判├──┼────────┼────────┼────────┼────────┼────────┤│決│確定│100年10月4日│100年10月4日│100年10月4日│100年10月4日│101年2月14日│││日期││││││├──┴──┼────────┴────────┴────────┴────────┼────────┤│備│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12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2年。│與編號6至9,經││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40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2年。│└─────┴───────────────────────────────────┴────────┘┌─────┬────────┬────────┬────────┬────────┬────────┐│編號│6│7│8│9│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註│有期徒刑8月(註│有期徒刑6月(註│有期徒刑6月(註│有期徒刑9月(註│││)│)│)│)│)│├─────┼────────┼────────┼────────┼────────┼────────┤│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100年8月4日某時│100年8月11日某時│100年8月4日某時│100年8月11日某時│100年9月9日上│││││││午某時│├─────┼────────┼────────┼────────┼────────┼────────┤│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毒││及案號│偵字第4543號、│偵字第4543號、│偵字第4543號、│偵字第4543號、│偵字第5208號│││4813號、4883號│4813號、4883號│4813號、4883號│4813號、488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事││2407號│2407號│2407號│2407號│2526號││實├──┼────────┼────────┼────────┼────────┼────────┤│審│判決│101年1月13日│101年1月13日│101年1月13日│101年1月13日│101年1月13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定││2407號│2407號│2407號│2407號│2526號││判├──┼────────┼────────┼────────┼────────┼────────┤│決│確定│101年2月14日│101年2月14日│101年2月14日│101年2月14日│101年1月13日│││日期││││││├──┴──┼────────┴────────┴────────┴────────┼────────┤│備│與編號5,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40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2│與編號11,經臺灣││註│年。│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審訴字第││││2526號宣示判決筆││││錄,定應執行刑1││││年2月。│└─────┴───────────────────────────────────┴────────┘┌─────┬────────┬────────┬────────┬────────┬────────┐│編號│11│12│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註│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1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項第3款│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100年9月9日上│100年8月5日上│100年8月31日中│100年8月11日某時│100年8月13日上│││午某時│午10時30分許│午12時許││午11時35分許│├─────┼────────┼────────┼────────┼────────┼────────┤│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1度偵字│檢察署100年度偵││及案號│偵字第5208號│字第23590號│偵字第4812號│緝第412號│字第2929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事││2526號│2596號│2776號│608號│593號││實├──┼────────┼────────┼────────┼────────┼────────┤│審│判決│101年1月13日│101年1月13日│101年4月27日│101年5月11日│101年5月1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定││2526號│2596號│2776號│608號│593號││判├──┼────────┼────────┼────────┼────────┼────────┤│決│確定│101年1月13日│101年2月14日│101年4月27日│101年5月11日│101年6月4日│││日期││││││├──┴──┼────────┼────────┴────────┴────────┼────────┤│備│與編號10,經臺灣││與編號16、17,經││註│桃園地方法院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2526號宣示判決筆││593號判決,定應│││錄,定應執行刑1││執行刑1年,如易│││年2月。││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16│17│18│19│20│├─────┼────────┼────────┼────────┼────────┼────────┤│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8月(註│有期徒刑8月(註│有期徒刑6月(註│││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日(註)│日(註)││││├─────┼────────┼────────┼────────┼────────┼────────┤│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100年8月14日上│100年8月14日下│100年10月10日下│100年10月17日上│100年10月11日晚│││午8時許│午1時許│午2時許│午某時│間某時│├─────┼────────┼────────┼────────┼────────┼────────┤│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毒││及案號│字第29296號│字第29296號│偵字第5867號│偵字第5867號│偵字第5867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事││593號│593號│39號│39號│39號││實├──┼────────┼────────┼────────┼────────┼────────┤│審│判決│101年5月11日│101年5月11日│101年4月27日│101年4月27日│101年4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定││593號│593號│39號│39號│39號││判├──┼────────┼────────┼────────┼────────┼────────┤│決│確定│101年6月4日│101年6月4日│101年4月27日│101年4月27日│101年4月27日│││日期││││││├──┴──┼────────┴────────┼────────┴────────┴────────┤│備│與編號15,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與編號21,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9號宣示││註│度審易字第59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1│判決筆錄,定應執行刑2年。│││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21│22│23│24│2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註│有期徒刑8月(註│有期徒刑6月(註│有期徒刑8月(註│有期徒刑5月(註│││)│)│)│)│)│├─────┼────────┼────────┼────────┼────────┼────────┤│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1條第1│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項第3款││├─────┼────────┼────────┼────────┼────────┼────────┤│犯罪日期│100年10月17日上│100年12月22日某│100年12月22日某│100年10月31日下│100年11月18日下│││午某時│時│時│午3時30分許│午1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及案號│偵字第5867號│偵字第1220號│偵字第1220號│字第4426號、4815│字第4426號、4815││││││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事││39號│770號│770號│476號│476號││實├──┼────────┼────────┼────────┼────────┼────────┤│審│判決│101年4月27日│101年5月31日│101年5月31日│101年7月16日│101年7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定││39號│770號│770號│476號│476號││判├──┼────────┼────────┼────────┼────────┼────────┤│決│確定│101年4月27日│101年5月31日│101年5月31日│101年8月6日│101年8月6日│││日期││││││├──┴──┼────────┼────────┴────────┼────────┴────────┤│備│與編號18至20,經│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770號宣示判決筆錄,定應執行刑1年。│47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1年。│││101年度審訴字第│││││39號宣示判決筆錄│││││,定應執行刑2年│││││。│││└─────┴────────┴─────────────────┴─────────────────┘┌─────┬────────┬────────┐│編號│26│2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註│有期徒刑8月(註│││)│)│├─────┼────────┼────────┤│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101年1月1日下│101年1月2日某時│││午2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及案號│偵字第3655號│偵字第365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事││1657號│1657號││實├──┼────────┼────────┤│審│判決│101年11月9日│101年11月9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定││1657號│1657號││判├──┼────────┼────────┤│決│確定│101年12月10日│101年12月10日│││日期│││├──┴──┼────────┴────────┤│備│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註│165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