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職字第一號聲請人 謝諒 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胡欣怡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三一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對於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對於聲請人應於外國為送達,惟本院另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辦理而無效,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陳光秀法官彭昭芬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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