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二號裁定駁回,且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七日送達予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本件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沈方維法官簡清忠法官吳惠郁法官李彥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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