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107號上訴人 賴姵蓉 被上訴人明格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珠鳳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勞訴字第107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22,2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6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