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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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67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永昌
莊文慶 莊秉豪 即 莊瑞昌 被上訴人即被告 白玲美
莊大立 莊家 和 莊家誠 莊家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2年1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