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80號聲請人 張平州 代理人 張德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名倫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對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案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50457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惟兩造曾於民國109年5月22日進行調解,相對人違反調解內容,未依該調解內容繳納土地增值稅、房屋稅籍契稅,亦未撤回系爭執行事件,為此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始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同法第18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並未舉證證明已提出符合上開規定得停止強制執行之訴訟或非訟事件。又兩造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案列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9號),僅經兩造同意而移付調解中,尚未調解成立,難認符合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即非有據,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林晏如法官陳月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侯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