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小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769號
原   告  黃緯政 即壹肆數位影像製作室
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 律師
被   告  朱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4月15日下
午2時5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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