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48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887號
原   告  簡逸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皇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請求「將
公寓大廈頂樓平台及原告室內受損部分修繕妥善」所需費用及其
相關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應繳裁判費,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後,補繳不足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
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同法第77
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
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狀就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記載「被告應將公寓大廈頂樓平台及原告室內受損部
分修繕妥善,並由被告負擔全額修繕費用」等語,惟未依前
揭規定提出請求將公寓大廈頂樓平台及原告室內受損部分修
繕妥善所需費用數額,亦未提出足供證明或釋明之相關證據
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依首揭法條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
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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