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調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莊金雲
訴訟代理人 林致佑 律師
相 對 人 許 葉金精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以 許葉金精 為被
告提起本件訴訟,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或除戶謄本。如許葉金精已死亡,應一併陳報繼承系統表
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重測前屏東縣○○鄉里○段○○○○○
○○○○○○○○號土地歷史謄本、歷史地籍圖、異動索引;○里
○鄉○○段○○○○號於95年8月14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前之地
籍圖。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