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小字第28號
原 告 台灣喜成美的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璦慈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於支付
命令程序所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為此,
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1月15日送達原告,而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收費
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