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國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國簡字第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
月2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27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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