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58號
原   告  黃世章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姵儀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李姵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296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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