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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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751號
原   告 護康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鐘湘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蕙齡李雅芳 間請求給付照護費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
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7,84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040元。
二、提出原告護康護理之家之設立登記及其現負責人為何人之相
  關資料。
三、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並檢
  附繕本2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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