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屏小字第28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許駿文
被 告 戴世國 原住屏東縣○○鄉○○村○○路○○○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774元,及自94年4月30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
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93年9月16日向其申請個人信用貸款,詎未依約
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清償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交易紀錄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
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