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2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天贊 相對人即債務人渼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美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詠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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