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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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87號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9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