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3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洪士傑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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