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8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2至7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