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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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4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0月24日因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6年度彰簡字第426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245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蕭秀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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