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聲請人聲請撤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5月16日94年度中簡字第1415號刑事簡易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辛字第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1415號刑事簡易判決,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94年度速偵字第1707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中簡字第1415號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並於94年6月29日確定在案。茲因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94年12月3日更犯竊盜罪,經貴院於94年12月28日以94年度簡字第305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300折算1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
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