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729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南光
訴訟 代理人 郭思妘
被 告 王景 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13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二週內提出本件罰單、繳費收據及催告被告給付租金之
相關文件(如存證信函、郵件收件回執等)到院,繕本逕自寄
送被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