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28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楊志勝
周子幼
被 告 吳婕瀅 即 吳芳芳
被 告 王雅嫻
訴訟代理人 黃明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前經終結辯論,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5月24
日上午11時於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