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1年度東簡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東簡字第9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宣鋐
       施凱騰
       梁懷德
       黃書璇
被   告  李國昌
       張榮村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2年4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819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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