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東簡字第9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宣鋐
施凱騰
梁懷德
黃書璇
被 告 李國昌
張榮村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2年4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819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