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20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2022號
原   告  潘明德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 律師
被   告  游顯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四日下午三時
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案認有命當事人本人到庭之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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