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35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PHITHA
(現收容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陸包(合計驗餘淨重貳點叁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9008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6包(聲請書誤繕為2包)(總毛重3.58公克,總淨重2.3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列為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90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情,業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體6包(總毛重
3.58公克、總淨重2.38公克,取0.02公克化驗,合計驗餘淨重2.36公克),經送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情,有該局96年11月14日北市鑑毒字第797號鑑驗通知書1紙在卷可按,足認該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