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995號被告甲○○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莫怡萍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等罪,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家中有子女需照顧,無逃亡之虞;又被告僅是幫共同被告 曾振唐 開車,對於持槍、強盜、殺人未遂等行為未參與,此有共犯曾振唐於準備程序中筆錄可參,無串證之虞,亦非涉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請求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二、查被告因涉嫌殺人未遂、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殺人未遂罪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加重強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串證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日將其收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經本院於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訊問後認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羈押原因仍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延長羈押二個月,惟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已當庭宣示,是被告仍有羈押之理由及必要,並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其前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王士珮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