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3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段豪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段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段豪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300元,並由被告自行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等情,有送達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拘票、報告書等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1,300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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