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591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