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7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78號原告 王建義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之規定載列被告代表人之姓名( 楊金樹 ),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如: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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