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201號原告 林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此業經本院駁回確定,有本院102年度救字第277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65號裁定,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與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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