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982號聲請人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非訟代理人 林奕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WASIAHNURILMA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內容與本票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