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3號原告 黃上霖
林素瓊 郭文龍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裕旺
彭瑞琴 被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法定代理人 廖高江 訴訟代理人 陳德義 律師被告 余政興 (現於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所屬警員 陳風烈 涉犯過失致死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續字第441號刑事偵查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偵查案件業已終結並由檢察官對陳風烈提起公訴,有該案起訴書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指定如主文所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