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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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357號原告 闕怡敏
闕怡光 被告 彭守聖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易字第75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
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彭守聖被訴100年度易字第753號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於101年2月9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而失所憑,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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