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99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理人 康榮洲 相對人 游汶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游汶瑩於民國95年1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相對人及第三人 蔡松珍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22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1月24日起至民國135年1月23日止,清償日期、利息及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茲因(一)第三人蔡松珍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1月26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350,000元及1,500,000元,清償期分別為民國102年1月26日及民國115年1月26日。(二)相對人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信用額度150,000元。(三)第三人蔡松珍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信用額度150,000元。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及相對人自民國100年3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合計1,521,37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信用卡申請書、放款明細資料查詢、應收利息檔資料查詢及單月帳務資料查詢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9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北社│保安│843│建│721.00│10000分之66││││││尾│││││││├──┼───┼────┼──┼───┼─────┼─┼──────┼───────┼──────┤│002│嘉義市││北社│保安│844│建│936.00│10000分之66││││││尾│││││││└──┴───┴────┴──┴───┴─────┴─┴──────┴───────┴──────┘┌──────────────────────────────────────────────────────┐│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9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八││││││││築材料│││││號│號││││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659│嘉義市世│嘉義市北│住家用鋼│71.4│││││││71│陽台、│10│平│全部││││賢路一段│社尾段保│筋混凝土│8│││││││.4│雨遮│.5│方│││││519號8樓│安小段84│造14層││││││││8││5│公│││││2│3、844地│││││││││││、│尺││││││號│││││││││││1.││││││││││││││││││28││││├──┴────┴────┴────┴──┴──┴──┴──┴──┴──┴──┴─┴───┴─┴─┴──┤││備考:│││共有部分:北社尾段保安小段1669建號384.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68;北社尾段保安小段1670建號1485.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6│└──┴───────────────────────────────────────────────────┘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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