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145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劉瑞英 訴訟代理人 王立中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藍東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2日上午10點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開庭(桃園市○○路○○○號簡易庭大樓)。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