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減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減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減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文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所為裁定有誤寫情形,應予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七日所為103年度聲減字第2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受刑人黃建文之生日均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按刑事判決之文字,如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已經宣示或送達後,仍可由為判決之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19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將受刑人黃建文之生日誤寫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顯屬錯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及前開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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