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5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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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5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務人 張明潔 (原名 張明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司促 字第 7532 號裁定(110.05.03)【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店小 字第 1306 號(110.11.04)[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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