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6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46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46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偉漢
林坤山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32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偉漢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MEVIUSSKYBLUE香菸肆包及MEVIUSWINDBLUE香菸陸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坤山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MEVIUSORIGINALBLUE香菸捌包及金色峰香菸貳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2人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2人間,就本件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2人正值青壯,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見有機可乘即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應予非難;兼衡被告 劉漢偉 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物流工作、未婚、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參見警詢筆錄之記載)及被告林坤山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無業、未婚、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參見警詢筆錄之記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及被害人遭竊物品價值、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劉偉漢竊得之MEVIUSSKYBLUE香菸4包及MEVIUSW
INDBLUE香菸6包;被告林坤山竊得之MEVIUSORIGINALBLUE香菸8包及金色峰香菸2包,業據被告2人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供述在卷,為其等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返還被害人,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3253號被告劉偉漢男2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板橋區光復街148巷3樓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坤山男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偉漢、林坤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109年1月1日15時57分許,由劉偉漢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同林坤山,前往 胡金振 所經營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之雜貨店,乘無人注意之際,共同徒手竊取陳列於貨架上之MEVIUS(七星)originalblue香菸8包、MEVIUSskyblue香菸4包、MEVIUSwindblue香菸6包及金色峰香菸2包(價值共新臺幣【下同】2500元),得手後共同騎乘上開機車逃逸,並將該等香菸抽用殆盡。嗣胡金振發覺遭竊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偉漢於警詢時、被告林坤山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胡金振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查獲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14張等附卷可稽,被告2人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2人竊取之物品價值共計2500元,此係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檢察官薛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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