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楊志航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98年1月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又覓保無著,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0月2日裁定羈押在案。茲查上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林恒祺法官陳月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