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433號聲請人丁○○聲請人丙○○聲請人甲○○共同送達代收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144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乙○○生前設住所於台南市○○○○○街○○號9樓之3,有除戶戶籍謄本一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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