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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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71號上訴人 陳翰緯 (原名 陳治儀 )即新大資訊企業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揚子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965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
3款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於上訴狀中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所明定。
惟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亦未於上訴狀中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到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及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潘進順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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