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邱鎮北 律師被告乙○○
號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6萬7,000元(即原告主張被告乙○○因詐害債權而贈與如訴之聲明所示土地,以該土地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得回復為乙○○所有,該土地係所有債權之總擔保,故以土地之價值並以目前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據為原告起訴之訴訟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9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本件原告起訴狀列「邱鎮北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簽章為具狀人,原告未為簽章,書狀尚無不符,惟查訴訟代理人「邱鎮北律師」部分,並未同具委任狀,此部分代理權自有欠缺,應於上開同一期間,一併補正,逾期不補,併同駁回。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