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5號原告丁○○法定代理人壬○○被告辛○○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庚○○被告癸○○
號2樓甲○○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號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戊○○被告子○○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萬2,6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1萬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