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47號原告甲○○
之1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103號乙○○偽造文書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乙○○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因潛逃無蹤,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並予通緝,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