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6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紘齊 、張**等二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補正系○○○鎮區○○段○○段○○○號土地及其上系爭建物
之最新第一類房地登記謄本,並需包括有土地標示部、所有
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㈡依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所示補正正確之被告二人姓名住址
及正確之聲明;並提出被告二人最新之第一類戶籍登記騰本
,且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陳報張紘齊積欠原告之消費款為一筆或二筆?(所提計息查
詢似為二筆,惟僅提出一份申請資料),並陳報積欠帳款之
利息違約金各多少及起迄日,並債權明細內容。
二、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
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列明被
告張**之全名及住址等得為辨識之資料,本院無從特定原告
起訴之對象為何人,爰定期通知原告補正,原告如逾期未補
正上開一之㈠㈡之事項,將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