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6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紘齊 、張**等二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補正系○○○鎮區○○段○○段○○○號土地及其上系爭建物
  之最新第一類房地登記謄本,並需包括有土地標示部、所有
  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㈡依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所示補正正確之被告二人姓名住址
  及正確之聲明;並提出被告二人最新之第一類戶籍登記騰本
  ,且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陳報張紘齊積欠原告之消費款為一筆或二筆?(所提計息查
  詢似為二筆,惟僅提出一份申請資料),並陳報積欠帳款之
  利息違約金各多少及起迄日,並債權明細內容。
二、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
  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列明被
  告張**之全名及住址等得為辨識之資料,本院無從特定原告
  起訴之對象為何人,爰定期通知原告補正,原告如逾期未補
  正上開一之㈠㈡之事項,將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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