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5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5213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被   告  陳文容
訴訟代理人  陳文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茲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之宣判期日前具狀撤回訴訟
,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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