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整字第2號
聲請人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黃爾麟 律師
沈之馨 律師 翁如瑩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度整字第二號公司重整事件,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延長期間三十日。
理由
一、按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120日內,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並通知各有關機關;前項120日之期間,法院得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超過30日。但以二次為限,公司法第
285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4年度整字第2號公司重整事件,聲請人於民國94年
6月29日提出聲請,將於94年10月27日屆滿120日。惟因本件重整聲請所涉公司規模龐大,其所營事業、業務狀況及重整方案確屬繁雜,且本院所選任檢查人亦迄未完成調查報告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純姃